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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出生就是香港永居吗?

香港《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对于香港永久性居民是这样定义的:

(一)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 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五)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六) 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从上述条例可见,虽然回归后普通法制度在香港仍然保留,但不代表在香港出生的人就能自动获得居留权。我分以下三种情况来讲:

1. 在香港出生而同时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士,不管其双亲来自何处,这些人都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这项规定是根据香港终审法院就庄丰源一案作出的裁决而订立。庄丰源案可谓是一个时代的标志性事件。这个庄丰源的爸爸妈妈早在1997年9月就在香港生下了他,按照香港当时的《入境条例》,由于庄丰源父母都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俗称“双非”),所以庄丰源本人不能取得居港权。这个小朋友出生后就在香港跟着他的爷爷住,但被当时的政府告知其非法逗留要遣返回原居住地。他爷爷厉害,直接入禀香港法院并获得胜诉。香港政府不服,上诉至终审法院,随后终审法院还是判了庄爷爷胜诉。至此,内地赴港生子的大门就妥妥地打开了。

2. 本身并非中国籍但在香港出生的人,如果他们的父亲或母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们便可能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在上述情况下,这些人士享有的永久性居民身分仅能保持至二十一岁为止,之后便必须自行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取得有关资格。也就是说,上述非中国籍人士到了二十一岁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那他之后怎么办呢?如果他个人的实际情况符合“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这个规定,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核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这种情况在香港可是很普遍的,特别是那些外资企业的外籍高管们,他们虽然是非中国籍,但却在香港扎根,那他们的孩子就会出现上述这种情况了。

3. 本身并非中国籍的人士,如其父母亦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便不能籍着在香港出生而享有永久性居民的权利。什么意思呢?可以理解成一对外籍夫妇趁着到香港旅游生了个孩子,那这个孩子就不可以自动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如果这对夫妇之后获得香港的相关居留许可,譬如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在港工作,那这个孩子就可以申请“受养人”长居在香港了,不过同样,在没有达到“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这个条件时,这一家子拿的都是「香港居民身份证」,而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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